水利工程設計變更是指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,對已批準的建設工程施工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。設計變更范圍包括:涉及工程建設標準、規(guī)模的調整;工程技術方案改變、具體施工項目調整;其它由于使用功能、地形地質條件、質量安全、征地拆遷等原因需調整建設方案。
以下事項范圍不屬于設計變更:
1、對工程合同條款的解釋和執(zhí)行而引起的造價變化;
2、對工程合同中是否總包項目的解釋而引起的造價變化;
6、未按照設計要求和監(jiān)理指令實施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,或因施工方法不正確、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原因,導致工程返工的;
7、對施工圖理解不夠,或對地質、地形、氣候條件不熟悉導致方案改變、工程返工的;
8、工程合同和施工圖中雖未明確但根據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、技術規(guī)范、施工工藝及安全文明施工需要必須實施的輔助工作內容、工程措施等;
9、未經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在施工圖和技術規(guī)范要求以外實施的工程量;其它非技術原因引起的工程造價變化等;
10、屬于發(fā)包時約定由承包方統(tǒng)籌包干使用的費用(如一般臨時工程、一般拆除工程、排水、承包人駐地建設、施工道路與通道、圍蔽、支護等,以及其他因工程變更而引起的發(fā)包時約定由承包方統(tǒng)籌包干使用的費用調整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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